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肖)决字[2025]第0718号
被处罚人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白水*******,现住湖南省祁阳市白水*******。
现查明:2024年12月5日,违法行为人柏**在抖音商城名叫“源头厂商一炮通炮哥2号店”的店铺以350元下单购买了一支由马桶疏通器改装的气枪。违法行为人柏**在2024年12月份,多次携带气枪在八宝镇双合村一沙场内打瓶子;在2025年7月6日违法行为人柏**携带气枪到肖家镇牛头湾村一处树林里打树枝、打鸟,没有打到鸟;2025年7月22日违法行为人柏**携带气枪到肖家镇牛头湾村一处树林里打鸟,没有打到鸟,在其出来返回的过程中被肖家镇牛头湾村村辅警发现,现场缴获一把气枪、10颗钢珠。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柏**的陈述和申辩、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证人证言、购买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柏**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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