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深)决字[2025]第0357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安昌*******,现住湖南省安乡县安昌*******。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22时许,蒋×在安乡县深柳镇城市广场旁巷内将廖××停放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于次日以700元的价格变卖给一家电动车店。
以上事实有蒋×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监控截图、微信收款记录、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安乡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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