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城)决字[2025]第0600号
被处罚人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石江*******,现住湖南省洞口县石江*******。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9时20分许,违法行为人蒋X英来到洞口县疾X中心附近马路上,蒋X英因与老公王X兵发生感情矛盾,蒋X英父母过来劝说蒋X英,蒋X英情绪奔溃之下横过马路,此时,张X兰驾驶车辆正好过来刹车避让,双方在马路上停顿,蒋X英母亲将蒋X英拉到马路边,张X兰讲了句:“你要死就去其它地方,不要拦车害人”,蒋X英听到此话后跑到驾驶位置伸手去抓张X兰,蒋X英母亲及其父亲蒋X桂过来拉蒋X英,蒋X英用脚踢了张X英车子一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蒋X英陈述;受害人张X英陈述;证人蒋X桂、许X莹陈述;监控视频;检查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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