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672号
被处罚人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笆篱*******,现住湖南省宜章县白沙*******。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下午6时许,违法行为人邓xx与违法行为人何xx因经济纠纷在郴州市北湖区xx门口争吵,民警接到报警并到达现场后,双方自愿前往xx派出所调解处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爆发激烈争吵并引起肢体冲突,何xx用手机砸了邓xx的脸部,邓xx用手击打何xx的手臂处并用脚踢何xx的腹部。
以上事实有受案回执、户籍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询问笔录、监控截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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