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交)决字[2025]第0902号
被处罚人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乐福堂*******,现住湖南省道县乐福堂*******。
现查明:2025年07月22日08时许,熊**到我中队陈述:2022年6月23日1时许,熊**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R6Z07小型轿车途经道县道州北路-长征路路口至周家坊街路口路段(64501)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结果为31mg/100ml,后经系统查询,熊**于2019年02月15日20时40分许在东莞市万江路滨江西路路段(95807)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并处罚(吹气结果为74mg/100ml),属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因其罚款已在交管系统中缴纳,本次处罚不再缴纳。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饮酒驾车现场照片、 呼气式酒精测试 仪吹气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交警系统违法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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