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刑)决字[2025]第035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李X杰明知自己没有资质办理高额度信用卡,其银行卡存在收取涉诈资金的风险,仍将自己名下湖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6215392200003347135)提供给他人刷流水,随后李X杰将银行卡信息及验证码提供给他人,将收到的涉诈资金通过转账的方式进行洗钱。其中受害人谭X国因被骗向李X杰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转账42500元,赵X玉向李X杰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转账140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供述,2、受害人的陈述,3、银行流水、4、到案经过,5、断卡线索来源,6、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