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公(田)决字[2025]第0214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孝坪*******,现住湖南省辰溪县孝坪*******。
现查明:2025年07月06日20时许,田湾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对宾馆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位于孝坪镇李家坪社区的华星宾馆工作人员未如实登记汪金云等住宿人的身份信息。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姚**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辰溪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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