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裕)决字[2025]第0888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虞唐*******,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晚上21时许,违法行为人邓*、段晨蓉等多人在长沙市天心区的XXXX广场X栋X房,以“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500元或1000元,违法行为人邓*、段晨蓉一起赢了5000元;2025年7月8日晚上23时许,违法行为人邓*、段晨蓉再次在长沙市天心区的XXXX广场X栋X房,以“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500元或1000元,至被民警查获时违法行为人邓*、段晨蓉一起输了二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段晨蓉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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