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三)决字[2025]第1246号
被处罚人何**,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蔡子*******,现住湖南省耒阳市蔡子*******。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何**从外面喝完酒回到蔡子池街道XX社区部队旁自建房家中,看到周XX在逃)在床上吸食电子烟(毒品依托咪酯)。出于好奇,何**拿起周XX吸食过的电子烟(毒品依托咪酯)吸食了大约五口,何**吸食完电子烟后上床睡觉一直睡到天亮。经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有尿检资质的民警对何**的新鲜尿液进行提取并检测,检测结果为何**尿液依托咪酯含量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讯问笔录、辨认笔录、尿液检测照片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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