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玉)决字[2025]第0668号

  被处罚人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4年7月18日早上5时许,违法人燕某某从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迎宾社区燕家巷×××号×××室出门,步行至老明德学校旁一个巷子,行至巷中,看见一辆红色的三轮车上放有一铝合金可伸缩的楼梯,见旁无人,便顺手牵羊将其搬走,至一收废站以100元现金卖出。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人的供述和辩解,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燕**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