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攸县*******。
现查明:2025年07月03日14时许,陈明与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卓越江岸新环境业务员谢宇鑫因租房子问题发生了纠纷后,谢宇鑫通过微信辱骂陈明:婊子、小三、跟老男人、“他还能操你的臭逼吗”等。陈明的朋友朱**、雷杰智、邓文强、单铭城等四人知道此情况后,就一起去新环境店找谢宇鑫讨要说法。四人到店后,雷杰智先用手打了店内的李超左脸一巴掌,朱**顺手拿了门店内的一把U型锁砸了李超左肩膀一下之后,发现打的人不是谢宇鑫,就出了门店。之后确定了谁是谢宇鑫后,朱**、雷杰智、邓文强、单铭城四人再次进店内,接着雷杰智和朱**用拳头殴打谢宇鑫头部。双方人员被拉开后,雷杰智还用脚踢了谢宇鑫一脚并用拳头殴打谢宇鑫头部一拳。造成谢宇鑫头部损伤、身上多处皮肤擦伤,李超耳损伤、头、颈、左肩部外伤、双耳感音神经性聋,拉架的张爽头部损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朱**、雷杰智的陈述,被害人谢宇鑫、李超的陈述,证人陈明、邓文强、党昭昭、曾旭、范治安证言,现场视频及截图,病历资料,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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