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南)决字[2025]第0889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谭家*******,现住湖南省湘潭县谭家*******。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10时许,长沙市天心区交警十二中队辅警赵x、劝导员吴xx等人在民警章x的带领下,在长沙市天心区xx广场东边马路上进行电动车带帽工程检查,违法行为人彭x驾驶电动车行驶到交警前面时,交警挥手示意要求其停下,并同时口头要求彭x停车,违法行为人彭x为逃避检查,掉头逆行过程中,自己摔倒,同时车子滑行过程中将劝导员吴xx撞伤,经法医鉴定,吴xx的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天网监控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