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人)决字[2025]第0876号
被处罚人IN**,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湘潭市雨湖区湖南*******。
现查明:2024年9月7日,INXX从中国喀什口岸入境,之后来到湖南湘潭湖南XXXX学习并居住,2025年6月毕业,毕业后离开湘潭前往广州市。2025年7月18日来到广州市公安出入境部门办理停留签,因其入职通知书尚未签发,在广州无法办理停留签,2025年7月21日来到湘潭,居住在湘潭市雨湖区XXXX酒店,2025年7月22日来到湘潭市公安局出入境部门办理停留签时已经超期居留2天。
以上事实有INXX的陈述、INXX的护照、签证、居留许可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IN**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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