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671号
被处罚人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22时,违法行为人邓xx在郴州市北湖区xx派出所,因自己姐姐邓xx与何xx互殴,邓xx非常不满便用手上的两部手机先后扔向何xx并砸中了何xx的胸口处。
以上事实有受案回执、询问笔录、户籍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监控截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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