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鲤)决字[2025]第0765号
被处罚人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鲤溪*******,现住湖南省宁远县鲤溪*******。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至2025年7月8日,在湖南市宁远县XX小学内,违法行为人苗X军将自己实名制的微信账户(微信号:xis0mo123,微信昵称:细嗅蔷薇)提供给一名为“李良”的男子使用并获利1314元,后苗X军又将名下一张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2990106582574),一张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1910002007903),一张长沙银行卡(卡号:6214467873226127311)借给“李良”使用,其中苗X军出借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2990106582574)给“李良”使用导致受害人李X利被诈骗550000元人民币,导致受害人商X阁被骗75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接报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受害人的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的人供述与辩解、涉案银行卡的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苗**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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