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长)决字[2025]第101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九公桥镇九*******,现住长阳铺镇农贸市场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20时许,陈**在长阳铺镇老农贸市场内与其父亲陈建忠因琐事发生争吵,随后陈**手持木棒殴打陈建忠左小腿,造成陈建忠腿部骨折。另查明,陈建忠系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陈×农的问话材料、受害人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