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经)决字[2025]第0584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现住湖南省龙山县民安*******。
  现查明:2022年下半年的一天,吴*出于哥们义气,利用职务之便,从龙山县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统计表中提取公民个人信息11593条,提供给田伟,田伟认为该数据对其业务没有帮助,没有参考价值,故一直没有与吴*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中的银行及抵押权人联系,后因田伟资金链断裂致使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案发。
  以上事实有鉴定结论、不起诉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吴*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4年06月06日被我局刑事拘留。2025年4月15日,龙山县人民检察院鉴于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以龙山检刑不诉(2025)35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吴*宣告不起诉,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吴*进行相应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山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