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九)决字[2025]第1014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百春*******,现住邵阳市大祥区百春*******。
  现查明:2025年06月15日10时许,因邵阳县九公桥镇XX村XX家具厂老板宁XX长期拖欠厂房租金及借款,房东唐××、唐×在未经宁XX允许的情况下,故意将XX家具厂内的部分机器设备进行拆除、搬运作为抵押,造成相关机器设备损毁。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及申辩、同案违法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被损毁的机器设备清单、受害人举报材料、违法人的说明材料、价格认证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唐*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