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现住长沙市天心区大托*******。
现查明:2025年04月11日21时30分,许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湘XXXXX的小车途经XX市XX区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时,被XX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浓度为678毫克/100毫升,为查清事实,民警遂将许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检验许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7毫克/100毫升,血检结果未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公安网查询,民警发现许某某于2021年03月14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许某某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身份信息;3、查获经过;4、传唤经过;5、酒精呼气检测记录;6、行政强制措施凭证;7、电话查询记录;8、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9、酒驾查询记录;10、血检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许**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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