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487号
被处罚人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五里*******,现住湖南省临湘市五里*******。
现查明:2025年07月22日09时27分许,黎×驾驶车架号为:H7RB×××01R040163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临湘市五里街道办事处五塘路路段时,遇见交警例行检查,在检查过程至发现当事人黎×涉嫌饮酒后驾车,于是2025年07月22日09时37分对黎×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38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通过公安交通应用平台查询得知:当事人黎×于2022年12月11日因饮酒后驾车被临湘市交警大队桃林中队查获并处罚,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首次饮酒驾车处罚决定书信息 2.呼气式酒精测试单 3.驾驶人与车辆信息查询 4.违法事实图片 5.陈述与申辩 6.户籍资料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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