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坪)决字[2025]第0607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网岭镇*******,现住湖南省攸县网岭镇*******。
  现查明:2023年上半年至今,违法行为人王X燕在攸县网岭镇洞井社区的家中牌馆内收取他人的地下六合彩码单,联合自己下单的信息通过微信聊天一并转发至其上线江X国(同案已处理)处,累计下注金额达二十余万元,双方交易流水达四十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及申辩、微信账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攸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