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交)决字[2025]第0527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月田*******,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月田*******。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20时许,许XX驾驶湘FXXX小车行驶至岳阳县月田镇XXXX路段处时,与行人李XX发生刮撞,事故发生后,许XXX驾车离开现场,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XXX民警在调查事故现场时通过对现场目击者询问及查看监控视频,确认肇事车辆车牌号为湘FXXXX并与其联系并要求其配合调查,驾驶员许XXX为逃避责任,让吴XXX驾驶湘FXXX小车赶到事故现场并顶替为驾驶员,2025年7月11日14时许,许XXX迫于压力来我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驾驶湘FXXX小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让吴XX顶替为驾驶员的过程,后经查,许XXX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许XX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让吴XXX顶替为驾驶员的行为构成无证、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许XXX的供述与辩解、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3.吴XXX的询问笔录、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7.许*的户籍、驾驶证与车辆查询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许*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