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南)决字[2025]第0779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现住湖南省宜章县玉溪*******。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吴X龄将自己卡号为6214672980002957133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提供给“小姚”。于2025年7月4、5日吴X龄的建设银行卡收到两笔转账共计1万元,其中2025年7月4日收到受害人田X通过户名为河南天信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账号为648107185)向吴X龄的中国建设银行卡(6214672980002957133)转账4000元;2025年7月5日收到对公账户6214672980002957133,户名天津效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6千元钱。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2.涉相关案件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宜章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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