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综)决字[2025]第0272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洞井*******。
  现查明:2024年03月15日19时59分左右,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XXXXXX的小型轿车,至湘潭市雨湖区XXXXXXX时,被我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我局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驾驶员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2mg/100mL。王某某于2025年07月22日到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接受处理,民警经查询发现王某某于2021年03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并于2021年03月16日被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罚、王某某于2022年11月2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并于2023年11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罚、王某某于2023年11月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并于2024年02月0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罚。经查证:王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王某某本人的陈述、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民警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 (编号为4331012900384720的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4301002901695440的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4303002800751210的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编号为430302360018375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