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古)决字[2025]第0718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古培*******,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古培*******。
  现查明:2025年03月期间,违法行为人彭X在网上购买带有激光瞄准器的复合弓弩一把及钢珠等配件,并使用弓弩进行射击。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彭X的陈述与申辩;2、到案经过;3、扣押物品照片;4、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