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梅)决字[2025]第1444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余坪*******,现住湖南省平江县余坪*******。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下午,陈**明知万XX盗窃了一台摩托车,而与万XX将该摩托车骑至平江县梅仙镇XX村XXX废品店,将该摩托车以350元价格卖给该废品店,万XX分得180元,陈**分得17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