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龙)不决字[2025]第0185号

  违法行为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五峰铺镇陈*******,现住:邵阳县五峰铺镇陈*******。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至7月8日,陈*在株洲市芦淞区***“**动漫”游戏厅玩电游捕鱼机,并从另一个玩家言*手中进行上下分并兑换现金,言*从中赚取差价。2025年7月8日20时许,陈*被当场查获。经认定,陈*的行为属于游戏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提取笔录、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