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巡特警大队)决字[2025]第0521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新河*******,现住常宁市泉峰苑廉租*******。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雷x于2025年07月15日在XX市XX街道办事处XX路XX一品小区旁自建房租房内采用嘴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依托咪酯,经四合一尿检板对雷x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违法行为人雷x的尿液呈依托咪酯阳性反应。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雷X本人的陈述与辩解、尿检结果及照片、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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