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谷)决字[2025]第1015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谷洲镇木山*******,现住邵阳县谷洲镇木山*******。
  现查明:2025年6月,黄×在广东省广州市将自己名下招商银行卡号为6214832099082278的银行卡出借给一名外号叫“草莓小姐”的人用于接收、转出涉诈资金,又查明,黄×的银行卡涉嫌两起电信诈骗案件,涉案资金82903元。
  以上事实有黄×的陈述与辩解;到案经过;询问笔录;银行卡流水。等证据证实。
  黄*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