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180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白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白溪*******。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20时许,陈X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新化县上渡街道办事处资源村卫生室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9mg/100ml。经司法鉴定,陈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91mg/100ml。陈X对自己醉酒驾驶的行为供认不讳,因其未具有十五种从重处罚情形,我局对其醉酒危险驾驶的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经查,陈X曾于2023年4月12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新化县交警大队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饮酒驾驶前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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