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龙)不决字[2025]第0187号

  违法行为人言*,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8日,言*在株洲市芦淞区***3楼“**动漫”游戏厅倒卖游戏币,使用自己的会员卡给玩家提供充值和下分服务并且下分兑换现金,兑换比例为上分100元兑换5万游戏积分,下分6万游戏积分兑换100元,言*从中赚取游戏积分差价。而游戏厅不提供玩家下分兑换现金,言*为玩家上下分兑换现金的行为也不是游戏厅老板的授意和安排。经认定,言*为玩家上下分兑换现金行为属于玩家经营游戏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监控视频、提取笔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