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人)决字[2025]第0460号

  被处罚人昊**,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人潮*******,现住湖南省桑植县人潮*******。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上午8时许开始,在桑植县人潮溪镇罗柳村田家档组龙鹤风力发电项目滑坡路段治理的施工现场,昊**在其已完成租赁程序并获得相应补偿的道路上,以用身体挡住施工机械、威胁施工人员等方式阻碍现场挖机的正常施工,导致治理工作无法进行,阻工时长达三个多小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龙鹤风力发电项目资料、临时用地租用补偿协议、打款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1、(1)之规定,现决定对昊**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