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麻公(岩)决字[2025]第017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麻阳*******。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X驾驶一辆无牌照电动载客正三轮车从谭家寨乡往白竹林村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谭家寨乡乡政府外的国道上时,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岩门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经查明,李XX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X本人的陈述与申辩、检查笔录、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机动车整车公告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因违法行为人李**为年满70周岁老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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