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裕)决字[2025]第0885号

  被处罚人简**,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现住长沙市雨花区书香*******。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违法行为人简XX非法提供自己的中信银行账户(XX)替他人收款,致使受害人牛XX2万元转至简XX中信银行账户内,简XX将受害人资金2万元转至其自己的农业银行账户后再转给其他指定账户,致使受害人被骗。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简XX的陈述,受害人牛XX的询问笔录,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电话查询,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31条第一款、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简**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