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迎丰)决字[2025]第0861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9时许至10时许,违法行为人杨x云联合钟x上策划、组织,并伙同钟x上、杨x等30余名原怀化市农科商职工因身份问题、工资拖发等问题,到怀化市市委大院上访,并在一号楼大厅内非法聚集,拒不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劝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的陈述与申辩、违法行为人钟吉上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视频监控、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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