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金公(人)决字[2025]第0035号

  被处罚人叮地**,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上午9时许奉腊香前往金洞派出所报警称:前天自己捡到一个缅甸婆,希望派出所同志帮忙处理。派出所遂联系人口大队一起前往派出所过来核实情况。了解得知:一个中文名叫:叮地**的女孩子,20岁,因和同伴“普滚”被2名中国男性(都讲普通话)和2名中国女性(一名讲普通话,另一名即会讲普通话也会讲缅甸语)共6人以打工的名义被哄骗至中国云南瑞丽进行务工,后因在不知名的山上走散,本人乘车前往金洞镇辖区,本人走至小金洞乡油榨铺村7组41号邓元秀家前坪马路边上时,因邓元秀看其可怜,被带进家中帮忙擦洗身体,并换衣服,因邓元秀与其语言不通,便叫其侄女媳妇奉腊香前往家中帮忙核实身份,后奉腊香将“叮地**”缅甸婆带至家中,经奉腊香的女儿指认地图的方式核实“叮地**”为缅甸人,后在第三天将“叮地**”带至金洞镇人民医院检查身体,并没有大碍,遂带至金洞派出所过来报案,经派出所及人口大队核实“叮地**”的身份,没有发现任何能够证明她的身份证及护照,查询也没有出入境记录。
  以上事实有1.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2.报警人的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叮地**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金洞管理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