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刑)决字[2025]第0593号
被处罚人温**,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进宝*******,现住冷水滩区珍珠路山*******。
现查明:2023年9月的一天,黄X涛明知其同学李X、罗X成在用手机卡做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还将自己的五张手机卡及其叔叔黄X晓的电话卡提供给李X、罗X成,并且还将温X航提供的电话卡卖给李X、罗X成赚取差价,黄X涛非法获利1620元,温X航出售电话卡非法获利380元。经查,2023年9月27日12时许,温X航提供的电话卡(号码为19151930538)向受害人唐X拨打诈骗电话,电话拨打后,唐X被电信网络诈骗4578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检察意见书、不起书决定书、电话话单、被害人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2024年02月28日被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温**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财政局驻冷水滩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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