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湘)不决字[2025]第0201号
违法行为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泼陂河镇新建村袁*******,现住:长沙县湘龙街道荣*******。
现查明2025年5月22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刘××在长沙县湘龙街道荣盛花语城商业街摆摊时因与物业段××等人存在冲突,期间刘××用脚踢了被侵害人段××,后刘××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本人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频资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刘德莲的情节特别轻微且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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