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赫)决字[2025]第0565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新桥*******,现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
  现查明:2023年6月份至2024年3月19日,廖XX在位于赫山区惠民小区以及租住地等地方,采取微信的方式接收澳门地下六合彩码民汤XX、蔡XX、曹XX、刘XX等人下注写单,再将接收的码民码单转到买码网站,跟网站约定按码单总额的3%获利,至2023年10月份至案发时止,廖XX利用澳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做庄接受码民下单,偶尔会下注到微信名:晴天(身份信息不明)。 2023年6月份至2024年3月19日,廖XX共计接受码民下注写单金额约48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约2万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廖**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因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时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