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朝)决字[2025]第1239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定王*******,现住长沙市芙蓉区定王*******。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徐x与被害人杨xx约定在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新村社区xxx宿舍7栋1门商量关于还钱的事宜,协商不成后发生冲突,违法行为人徐x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抵住杨xx腰部,后抬起刀具抵在杨xx脸部,并将杨xx脸部划伤。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证据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故意伤害六十周岁的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违法行为人徐*已满七十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