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现住湖南省怀化市洪江*******。
现查明:2025年07月01日20时24分许,我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洪江区幸福西路洪江宾馆门口路段例行酒驾醉驾整治行动时,发现满XX驾驶车牌号码为湘NXX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对其开展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9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民警随即将其带至洪江区中医院安排急诊科护士进行抽血。并于2025年07月02日将满XX血样送至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2025年07月05日我队收到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湘怀方正司鉴【2025】毒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满X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2025年07月07日,我队将司法鉴定书送达给犯罪嫌疑人满XX,其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并于2025年7月22日已作不予立案处理。经民警调查查询,满XX曾于2012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江苏省XX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故本次行为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截图、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满**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洪江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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