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渌(二)决字[2025]第013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分水*******,现住湖南省湘潭县分水*******。
现查明:2025年07月21日19时许,李某饮酒后驾驶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XX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李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1mg/100ml。经系统查询,李某于2023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渌口区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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