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44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三阳*******,现住湖南省平江县三阳*******。
  现查明:张XX曾于2023年07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07月21日19时许,张XX饮酒后驾驶一辆岳阳0551XXX临时行驶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湖南省平江县汉昌街道XX大道的道路上行驶,当行驶至XX大道与XXX路交叉路口路段处时,被我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张XX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42mg/100ml。
  以上事实有张XX的陈述与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公安内网查询资料、酒驾前科处罚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