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城)决字[2025]第0778号

  被处罚人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现住湖南省宜章县玉溪*******。
  现查明:20255年7月10日凌晨1时许,高**在宜章县玉龙湾小区5栋楼下将一台红色豪爵男式摩托车(湘L4620Q)推走,后高**自行将该摩托车配开骑走。2025年7月19日凌晨2时许,高**见宜章县看守所前台铁门未锁,前往宜章县看守所前台翻找,由于未找到有价值的物品。高**在看守所院内拉开了一台未锁车门的五菱宏光MINI,将后座背包内一钱包盗走。随后高**将钱包内的1000元现金拿走,剩余银行卡、购物卡连同钱包一起丢弃。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2、现场监控截图;3、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