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交)决字[2025]第0978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东塘*******,现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
  现查明:周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1年11月08日被湘阴县交警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07月19日01时21分周XX再次饮酒后驾驶湘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湘阴县文星镇XXX路段时被我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5MG/100ML。
  以上事实有第一次处罚文书、本人陈述、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