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西)决字[2025]第0362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西*******,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西*******。
现查明:西岩派出所民警在资金预阻工作中发现:2024年3月至今,陈**在长x、西x利用手机下载名为“壹号娱乐”APP参与网络赌博。陈**利用自己手机号码在“壹号娱乐”APP注册(平台账号为:1155064),并绑定自己支付宝进行上下分,在赌博平台参与名为“分分28”猜大小及“PA真人-百家乐”的赌博活动。陈**在“壹号娱乐”赌博平台参与网络赌博活动单注下注金额1元至200元不等,总计投注60余万,输1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APP截图、上下分记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陈**主动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指定的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收费点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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