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玉)决字[2025]第056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白地*******,现住湖南省祁东县白地*******。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晚上21时,违法嫌疑人刘XX在祁东县XXX路XX号XX商行附近巷子内盗窃了一辆白色带雨棚和后备箱的爱玛牌电动车,随后使用一边用脚助力一边推的方式把电动车从沿江路推到迎宾大桥隧道口下的XX路,再从XX路沿着XX路一直推到了XX路XX电竞对面的XX商店附近的居民楼楼道内,随后叫人换掉电动车的锁,拆掉雨棚和车牌以供自己使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现场勘察笔录、视频监控截图和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