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刑)决字[2025]第1376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违法行为人王XX作为北京雲枫颐安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办理贷款,明知任何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下, 仍将其名下账户为0200004109200096971的工商银行账户的U盾以及U盾和网上银行的登录密码提供给他人。经查长沙市开福区被害人欧某于2025年7月15日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并转账50万元至王**名下尾号为6971的银行账户。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被害人陈述,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资料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王**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应对减轻、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