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禁)决字[2025]第0988号

  被处罚人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利福*******,现住湖南省桑植县利福*******。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肖×、贺××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并交代于2025年7月1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在湘乡市东山街道一KTV包厢内,肖×、贺××、“曾××”三人吸食含替来他明(兽药)成分电子烟烟弹,关于印发《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替来他明系列管品种。经公安机关检测,违法行为人肖×、贺××的尿液中,替来他明成分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尿检报告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肖*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且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实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警告,并处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账号:582058025401)缴纳罚款壹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