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城)决字[2025]第0685号
被处罚人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仁义*******,现住湖南省桂阳县仁义*******。
现查明:2025年4月份至6月份,违法行为人秦x先后三次在桂阳县其小车上,一个人以鼻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氟胺酮。经对秦x毛进行毒品成分检测,氟胺酮成分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毛发检测照片、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5年06月24日被我局刑事拘留。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秦*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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